浙江蓝海星盐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顺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蓝海星盐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294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顺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47号华洲商住楼第1幢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蓝海星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591号。 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88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顺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蓝海星盐制品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