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顺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蓝海星盐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294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顺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47号华洲商住楼第1幢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蓝海星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591号。
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88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顺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蓝海星盐制品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