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田县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责任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1民初756号 原告:罗田县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饼子铺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9RTNT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黄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葛店镇中心社区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7LML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22651147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杜皮乡三庙河村三庙河小区办公楼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8J4UH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罗田县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责任有限公司、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罗田县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偿付票据款98427.36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到期后的利息损失(以98427.36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2日,被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背书转让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责任有限公司。该票据背书记录依次为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责任有限公司、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田县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作为该票据最后的持票人,票据到期后,原告进行收款,遭到承兑人新郑市裕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付。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