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雅得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1民初1640号 原告:武汉市雅得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额头湾农贸大市场交13区3栋12号(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5197217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杜皮乡三庙河村三庙河小区办公楼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8J4UH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雅得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武汉市雅得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雅得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雅得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元,由原告武汉市雅得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