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1102民初1556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石材城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4727361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三庙河村三庙河小区办公楼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8J4UH6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创新,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公司)与被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创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材料款人民币325028.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罚息(以人民币325028.98元为基数,按照LPR1.5倍的标准,自2022年1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为人民币19476.01元),上述合计344504.9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与被告签订《黄冈大光华高级中学国内高中部1#门岗外墙石材材料供应合同》(合同编号:HBL2020-1009-01),约定原告(乙方)依据双方共同确认的1#门岗外墙干挂石材设计图纸及选定的封样材料,向被告(甲方)承包施工的黄冈大光华高级中学国内高中部1#门岗外墙干挂石材工程供应各项石材材料。合同总价暂定额为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430000),最终结算总价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为1.本工程预付款合同总价的30%;所有材料到场验收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合同总额的50%;所有石材完工后,经过被告验收无误后,付款合同总价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身合同义务。2021年1月13日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出具《**石材结算清单》确认原告累计向被告供货总金额为人民币575028.98元,此后被告仅付款25万元人民币后,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利见公司答辩称:大光华项目从2020年开始装修,陈创新是湖北利见大光华项目负责人,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是湖北利见公司承接的,做大门是由湖北听白公司负责,陈创新当时负责这两部分工程,工地的现场管理和进出合同付款都由其负责。**和利见的大门合同陈创新不知道是怎么签的,但是对原告送货的事实表示认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及了如下证据: 1.《黄冈大光华高级中学国内高中部1#门岗外墙石材材料供应合同》、**石材结算清单,拟证实2020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石材材料供应合同,合同约定送货金额暂定为430000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2023年5月18日原、被告就石材送货金额进行重新结算,确认合同金额为495640.6元,至2022年1月30日止,累计付款20万元整,欠款295640.6元。 2.与被告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被告负责人**将装修完工的门楼效果图发给原告。原告向被告负责人**催要剩余尾款的事实。 3.黄冈学校石材对接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原、被告就案涉石材买卖事宜成立微信沟通群。 被告利见公司质证称:证据1中的石材供应合同应有陈创新签字,但是没有,对合同来源有异议;对结算单无异议;对证据2、3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审核,本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认为真实性属实,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9日,原(乙方)、被告(甲方)双方签订《黄冈大光华高级中学国内高中部1#门岗外墙石材材料供应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黄冈大光华高级中学国内高中部1#门岗外墙干挂石材工程2.工程地点: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冈大光华高级中学项目内…3.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采用总费用包干承包方式…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额为人民币肆拾叁万圆整(430000.00元整)。最终结算总价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此价格包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付款方式:1.本工程预付款:本工程预付款合同总价的30%;第二次付款:所有材料到场验收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合同总额的50%;第三次付款:所有石材完工后,经过甲方验收无误后,付款合同总价的20%…”。原告源***公司在该份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被告利见公司在该份合同上加盖公司资料专用章。 2023年5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案涉合同合计金额495640.6元,至2022年1月30日止,累计付款20万元整。至今欠款金额295640.6元。被告利见公司大光华项目负责人陈创新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源***公司与被告利见公司签订的《黄冈大光华高级中学国内高中部1#门岗外墙石材材料供应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辩称该合同没有陈创新签字,但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送货义务,被告对送货事实亦表示认可且与原告就案涉合同进行了结算,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经结算,双方对石材结算单中的货款总额、已付货款、尚欠货款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欠货款295640.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罚息问题,因其未提交被告逾期付款时间的相应证据,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295640.6元。 二、驳回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8元,减半收取3234元,由被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