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1民初1570号
原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杜皮乡三庙河村三庙河小区办公楼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8J4UH6U。
法定代表人:陈全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伟,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忠良,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226511478。
法定代表人:蒋志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团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花园铺村民委员会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2JP049。
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团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9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593元,由原告湖北利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德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