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2291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李京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佳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米会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佳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左 春
书 记 员 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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