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603民初8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业部。
原告:***,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家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长清大道588号。
被告:山东常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黑龙新村66号。。
被告:滨州厚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银河五路以东、金海六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长清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黑龙新村66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常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滨州厚道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业部、原告***、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常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被告滨州厚道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被告滨州厚道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709,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70,950元;2.请求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被告滨州厚道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滨州厚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道公司)将自有项目沾化运通花园项目发包给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承建,具体由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分公司)施工,长泰公司又将该项目的部分劳务转包给***。2022年9月22日,经长泰分公司与***双方结算,劳务费共计1,709,500元,并就如何支付签订协议书,约定2022年11月30日前全部结清。现因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滨州厚道置业有限公司到期未付,虽经催要未果。
滨州厚道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山东常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常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滨州厚道置业有限公司、长泰公司、长泰公司沾化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