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333号原告中国某银行文县支行与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陇南市某房地产公司、陇南市某建设公司、赵某某、杨某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1222民初333号
原告:中国某银行文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
负责人:李某某1,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2,住甘肃省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陇南市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1。
被告:陇南市某建设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杨某某2,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某,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中国某银行文县支行与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陇南市某房地产公司、陇南市某建设公司、赵某某、杨某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某银行文县支行委托其诉讼代理人李某某2、聂某某,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赵某某、杨某某2共同委托其诉讼代理人雷某某,被告陇南市某房地产公司、陇南市某建设公司共同委托其诉讼代理人王某,于2020年7月20日到本院参与调解。
原告中国某银行文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599999.96元,利息328748.15元,本息合计6928748.11元(截止2020年3月),并按约定承担自2020年3月起至贷款偿还完毕期间的利息及罚息;2.依法判令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承担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3.依法判令以被告陇南市某房地产公司、陇南市某建设公司抵柙的武国用(2014)第XXX号土地优先受偿;4.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杨某某2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事实与理由: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以茶叶种植、销售为业。2018年9月27日,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向原告申请办理贷款陆佰陆拾万元整(6600000.00)。被告陇南市某房地产公司、陇南市某建设公司以武国用(2014)第XXX号土地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并签署XXX-2017年文县(抵)字XX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并附抵押物清单。为保证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赵某某、杨某某2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签订了《保证合同》和《个人委托代扣协议》。原告收到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贷款申请后,经审核,同意贷款给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原告与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XXX-2018(文县)字XXX号《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并约定还款时间,2019年5月27日,计划还款200万元,2019年9月27日,计划还款460万元。随后,原告将660万元贷款划入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指定账户。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拖延,推诿搪塞,拒不还款。现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拒不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他各被告经原告催促也不履行合同义务。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分十四期归还借款本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归还本金6599999.96元,每个月20日前归还本金549999.996667元,共计十二期。从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分两期偿还从逾期之日起产生的利息(具体以银行系统为准)。如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不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将剩余未偿还本息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二、以被告陇南市某房地产公司、陇南市某建设公司抵押的土地【武国用(2014)第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甘(2017)武都区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依法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三、被告赵某某、杨某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案件受理费60302元,减半收取30151元,由被告文县某茶叶公司负担;
五、原告中国某银行文县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