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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某公司、宁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6328号 原告:宁夏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4月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