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6328号
原告:宁夏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4月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