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催字第23180号 申请人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里甲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票据号为×××的转账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