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27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3227号之一
原告: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塘角货运中心15、16号码头。
法定代表人:王佩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芳、吕圣尤,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盐阜东路工人二村150号。
法定代表人:韩仕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6元,财产保全费2444元,合计诉讼费用为人民币5980元,由原告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