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052号
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2034860T,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新巷村。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玮岗,公司员工。
被告: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83864C,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盐阜东路工人二村1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兵。
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90元,财产保全费1775元,合计诉讼费4265元,由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海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 璐
书 记 员 陈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