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

自某某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民初828号之一 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街洞桥居委会10组贡舒路12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镇许窑村。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8元,减半收取计3419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