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民初828号之二
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街洞桥居委会10组贡舒路12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镇许窑村。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川0303民初829号民事裁定,对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贡井***街洞桥居委会10组贡舒路1282号(铆焊车间),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市交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