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民初828号
申请人: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街洞桥居委会10组贡舒路12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镇许窑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贡井***街洞桥居委会10组贡舒路1282号(铆焊车间),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市交字第××号的有限责任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贡井***街洞桥居委会10组贡舒路1282号(铆焊车间),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市交字第××号的有限责任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