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1民初70号
原告:大同市云冈区恒盛众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同市云冈区恒盛众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大同市云冈区恒盛众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同市云冈区恒盛众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同市云冈区恒盛众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3元,由大同市云冈区恒盛众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军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