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923民初2471号
原告: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胜利东街195号求是和信大厦701室至715室、601室至603室、607室至6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3509047W。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祥云建投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自然投资资源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MA6PJCUU37。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祥云建投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