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91财保45号
申请人: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金马社区胜利东街195号求是和信大厦701室至715室、601室至603室、607室至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350904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金马路与桐荫街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336580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96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96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