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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2331号 原告: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