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保3307号
申请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金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金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0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金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7141.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