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特924号
申请人: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的法定代理人:***。
上述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越劳人仲案[2017]39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50万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公司认为:一、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因公死亡产生的赔偿款的劳动争议,并非是在购买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在***因公死亡后,**公司与***签署了《工亡补(赔)偿协议书》,就***因公死亡而产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达成了一致。可见,不管是***还是***等人,均对**公司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弥补其工伤待遇没有异议。故本案是***等人在收到保险公司以及**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后,意图获得来自保险公司、**公司以及交通肇事侵权方三方赔偿,而并非仲裁员所认为的是在购买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故仲裁注明终局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双方约定以商业保险赔付因公伤亡而产生的赔偿款,是***及***等人就因工伤获取的赔偿权益的自由处分,并没有损害其权利,应认定为有效。故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50万元,适用法律错误。二、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不属于可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而裁决书就该事项作出了终局裁决,剥夺了**公司就不服仲裁裁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程序违法。综上,**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越劳人仲案[2017]399号仲裁裁决。
***、***、***、***、***答辩称:**公司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仲裁终局裁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为***、***、***、***、***请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争议的情形,故仲裁委员会认定本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本案中,***作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近亲属的委托代理人于***因公死亡后,与**公司签订了《工亡补(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在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及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所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协议书约定了***的工亡待遇及款项支付方式,上述事由并未涉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社保缴纳问题,而是属于当事人可自行处分的相关民事权利范围,故双方约定商业保险理赔款项用于支付部分工亡待遇,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现仲裁裁决认定协议该部分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越劳人仲案[2017]399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珺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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