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4民初21058号
原告:***,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原告儿子),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68号***大厦第九层913-920室。
法定代表人:**嫦,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