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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4民初21058号 原告:***,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原告儿子),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68号***大厦第九层913-920室。 法定代表人:**嫦,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