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4民初38743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68号***大厦第九层913-920室。
法定代表人:**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凡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姝
法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