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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州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38510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68号***大厦第九层913-920室。 法定代表人:**嫦。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2019年度公司总经理薪酬系数0.5即50%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所拖欠的工资80718元;2.被告先按2019年度公司总经理薪酬系数0.5即50%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所拖欠的工资4239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属于退休返聘人员,2020年1月6日与被告签订《劳务协议》,承担的劳务内容是负责被告财务顾问管理工作。原告属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中级别最高的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参照公司总监级别工资。根据被告与上级公司签订的《2020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第三条第(三)点其他职员薪酬:原则上,乙方中层正职的平均年收入应不低于乙方负责人上一年度核定年薪的40%。因原告工作表现优异,被告在2021年2月给原告所核定的年总收入不低于被告负责人上一年度核定年薪的50%即系数0.5。2020年4月,被告负责人2019年度薪酬核定为489195元。由于被告在2020年度仅按照原告月度基本工资的80%发放原告工资,根据上述责任书,被告应当及时按照核定的0.5系数,补发原告2020年度的工资差额。原告就此问题与被告数次沟通,但被告一直拖延未予补发。对于原告2021年度1月至5月的工资,被告是以2019年度其负责人核定年薪的40%即系数0.4作为基数,预发80%预留20%,2021年度6月的工资,被告是以2019年度其负责人核定年薪的40%即系数0.4作为基数,预发90%预留10%。但原告认为原告已于2021年6月30日从被告处正常离职,被告应当以2019年度其负责人核定年薪的50%即系数0.5作为基数,依法及时结清原告工资,核发100%的工资给原告。 被告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被告负责人、经营班子2020年度、2021年度薪酬的核定和审批,由于2020年度薪酬还未被上级核定审批,2021年度薪酬要到2022年才能核定,现还未到时间,所以无法计算被告中高层职员薪酬。根据被告与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年度薪酬要到次年才能核定、清算。被告是国企,发多少薪酬需得到上级核定、审批,否则要负法律责任。按前一年基数计发的部分只是预发放,最终要在次年由上级核定、批复才能清算本年薪酬。原告曾是被告中层干部,且是财务人员,是上报薪酬材料的参与者,对上述情况是完全清楚的。二、关于系数问题,按照上述责任书第三条的规定,系数也是上级核定、审批的规定内容。也是因上述相同原因,至今无法核定发放。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劳务协议书》,其中约定劳务类型为退休返聘,劳务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乙方具体承担的劳务内容是在甲方总部担任财务顾问,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可获得相应劳务报酬,乙方的基本报酬为参照公司总监级别工资等。 据原告提交、被告确认的《2020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记载,甲方(考核方)为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被考核方)为被告;考核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负责人薪酬的构成与发放:1.负责人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年度X事项奖励,2.负责人年薪的80%(以公司核定的2019年度薪酬为基数)在2020年1-12月发放,剩余的20%于年度终后由公司核定后清算;其他班子成员薪酬:1.乙方其他班子成员薪酬构成与负责人一致,2.乙方其他班子成员年薪系数建议为负责人年薪的0.5-0.8之间,由项目负责人建议,报公司领导审批;其他职员薪酬:原则上,乙方中层正职的平均年总收入应不低于乙方负责人上一年度核定年薪的40%,如遇特殊情况,上述比例可由党委会和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作出必要调整;等等。 2021年6月15日,被告召开行政办公会议,会议议题为审议关于***和***年薪预清算的请示,参加人员有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自,列席人员有***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会议纪要记载:经研究决定,同意就***和***两人2020年度及2021年已履职月份的薪酬(其中***至2021年4月30日共计16个月,***2020年2月1日入职至2021年5月31日共计16个月)按以下要求进行预清算。一、参照2019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核定标准和0.4系数,以及已核定两人的奖励系数,对2020年度应发未发工资部分进行预清算;二、参照2019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核定标准和0.4系数,按照90%的比例,就2021年度两人已履行月份进行预清算;三、预留2021年度应发工资的10%作清算备用,待2020年度经营班子年薪清算指标下发后,再对两人按相关制度作最终薪酬清算;四、***2021年6月工资参照2019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核定标准和0.4系数,按照90%的比例发放;五、两人本次预清算具体金额如下表:***预清算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19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核定标准为489195元,2020年度预清算应发金额为215246元(489195*0.48/12*履职月数),2020年度已预发金额为143496元,2020年度预清算金额为71750元,2021年度预清算应发金额为73379元(489195*0.4*0.9/12*履职月数),2021年度已预发金额为65225元,2021年度预清算金额为8154元。六、以上两人本次薪酬预清算独立发放。 庭审中,原告确认2021年度已发放薪酬79901元。 另,原告还提交一份《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总监2020年度薪酬系数核定表》复印件,其中显示原告计算系数为0.5。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称从未见过该核定表,且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没有经过上级核定审批,不可能出现该核定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劳务协议书》并已实际履行,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离职,根据被告2021年6月15日行政办公会议纪要显示,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部分薪酬未予发放。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原告离职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清付所欠劳务报酬。被告抗辩称由于上级单位尚未核定审批相关薪酬标准和系数,故无法计算原告实际应发薪酬。但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已向上级单位申请审批相关薪酬标准和系数,而上级单位不予核定和审批,且会议纪要已明确本案原告与另案原告***的薪酬独立发放,故本院认定被告应按其行政会议纪要确定的原告薪酬计算标准向原告发放所欠薪酬差额。其中2020年度为71750元;2021年度1-5月应发金额73379元系按90%计算,即全额应为81532元,1-5月已预发65225元,原告确认2021年度已预发79901元,差额14676元即为6月已发工资(与按照被告薪酬公式计算所得数额一致,489195元*0.4/12*0.9),6月工资系按90%发放,即2021年度6月应发金额为16307元;故2021年度薪酬差额为17938元(81532+16307-79901)。 原告主张按2019年度公司总经理薪酬系数0.5计付所欠薪酬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度薪酬差额71750元。 二、被告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21年度薪酬差额179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0元,被告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