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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3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5,57号华乐大厦南塔3楼30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秉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秉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8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公司向***支付2020年度薪酬差额69933元;2.驳回***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度拖欠工资2935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薪酬差额与**公司负责人、经营班子2019年度薪酬数额无关。1、根据**公司与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年度薪酬要到次年才能核定清算。**公司是国企,发多少薪酬需得到上级核定、审批,否则要负法律责任。按2019年基数计发的部分只是预发放,最终要在次年由上级核定、批复才能清算本年薪酬。2、由于**公司经营班子2020年度薪酬数额在一审庭审时还未被上级核定审批,2021年度薪酬要到2022年才能核定,所以无法计算**公司的中、高层职员两个年度的薪酬。因此,核定***2020年度、2021年度薪酬的条件还未具备。3、关于系数问题,按照上述经营目标责任书第三条的规定,系数也是上级核定、审批的规定内容。也是因上述相同原因,至今无法核定***的薪酬计发系数。4、《办公会议纪要》也只是决定预结算,不是清算。5、2021年底,**公司的上级下发《关于核定**公司2020年度经营班子薪酬的通知》,核定了**公司2020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数额及职务系数及同意清算。但还未核定**公司2021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数额及职务系数及同意清算。按照上级决定,***2020年度薪酬数额应为225674元。**公司已在2020年向***预发了155741元,现只需再支付69933元。一审判决支付79073元是错判。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1、***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曾是中层干部且是财务人员,对如何、何时计发2020年度、2021年度薪酬完全清楚,且明知在提起诉讼时不可能进行薪酬清算,所以有违诚信原则。2、***的诉讼请求有违公平原则。一审庭审时,***明知全体中高层职员的2020年度、2021年度薪酬还未清算,所以请求对自己的薪酬进行清算有违公平原则。3、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均未约定具体报酬数额,仅约定了参照X级别工资发放。说明***是明知国企中高层职员薪酬数额须由上级核定、审批的制度。***应遵守劳务协议关于报酬数额参照X级别工资的约定。 被上诉人***辩称: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按2019年度公司总经理薪酬系数0.5即50%向***支付2020年所拖欠的工资88857元;2.**公司先按2019年度公司总经理薪酬系数0.5即50%向***支付2021年所拖欠的工资2935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30日,***(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劳务协议书》,其中约定劳务类型为退休返聘,劳务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乙方具体承担的劳务内容是负责行政人事部的管理工作,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可获得相应劳务报酬,乙方的基本报酬为参照公司总监级别工资等。 据***提交、**公司确认的《2020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记载,甲方(考核方)为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被考核方)为**公司;考核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负责人薪酬的构成与发放:1.负责人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年度X事项奖励,2.负责人年薪的80%(以公司核定的2019年度薪酬为基数)在2020年1-12月发放,剩余的20%于年度终后由公司核定后清算;其他班子成员薪酬:1.乙方其他班子成员薪酬构成与负责人一致,2.乙方其他班子成员年薪系数建议为负责人年薪的0.5-0.8之间,由项目负责人建议,报公司领导审批;其他职员薪酬:原则上,乙方中层正职的平均年总收入应不低于乙方负责人上一年度核定年薪的40%,如遇特殊情况,上述比例可由党委会和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作出必要调整;等等。 2021年6月15日,**公司召开行政办公会议,会议议题为审议关于***和***年薪预清算的请示,参加人员有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自,列席人员有***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会议纪要记载:经研究决定,同意就***和***两人2020年度及2021年已履职月份的薪酬(其中***至2021年4月30日共计16个月,***2020年2月1日入职至2021年5月31日共计16个月)按以下要求进行预清算。一、参照2019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核定标准和0.4系数,以及已核定两人的奖励系数,对2020年度应发未发工资部分进行预清算;二、参照2019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核定标准和0.4系数,按照90%的比例,就2021年度两人已履行月份进行预清算;三、预留2021年度应发工资的10%作清算备用,待2020年度经营班子年薪清算指标下发后,再对两人按相关制度作最终薪酬清算;五、两人本次预清算具体金额如下表:***预清算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19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核定标准为489195元,2020年度预清算应发金额为234814元(489195*0.48/12*履职月数),2020年度已预发金额为155741元,2020年度预清算金额为79073元,2021年度预清算应发金额为60660元,2021年度已预发金额为54552元,2021年度预清算金额为6108元。六、以上两人本次薪酬预清算独立发放。 另,***还提交一份《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总监2020年度薪酬系数核定表》复印件,其中显示***计算系数为0.5。**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称从未见过该核定表,且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没有经过上级核定审批,不可能出现该核定表。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并已实际履行,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于2021年4月30日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6月15日行政办公会议纪要显示,**公司尚欠***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部分薪酬未予发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离职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清付所欠劳务报酬。**公司抗辩称由于上级单位尚未核定审批相关薪酬标准和系数,故无法计算***实际应发薪酬。但现无证据证明**公司已向上级单位申请审批相关薪酬标准和系数,而上级单位不予核定和审批,且会议纪要已明确本案原告与另案原告***的薪酬独立发放,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按其行政会议纪要确定的***薪酬标准向***发放所欠薪酬差额。即2020年度为79073元;2021年度应发金额60660元系按90%计算,即全额应为67400元,2021年度已预发54552元,即2021年度薪酬差额为12848元(67400-54552)。 ***主张按2019年度公司总经理薪酬系数0.5计付所欠薪酬差额,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20年度薪酬差额79073元。二、**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21年度薪酬差额12848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32元(***已预交),由***负担283元,**公司负担1049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关于核定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度经营班子薪酬的通知》,拟证实**公司2020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数额、职务系数及同意清算。经质证,***认为该通知没有单位**,且2020年度负责人薪酬比2019年还低,故对其三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无原件核对,且无出具单位广州珠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公司应向***发放的薪酬数额。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双方均认可的《2020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并无明确载明薪酬需由上级单位核定,**公司也无内部规章制度对薪酬的核定作出规定,故**公司主张***的薪酬应由上级单位核定,依据不充分。其次,2021年6月15日会议纪要中对2020年薪酬未提及需由上级单位核定,也未要求预留10%的比例,且明确是预清算并独立发放。再次,对于2021年薪酬,会议纪要记载要预留10%的比例作清算备用,但**公司至今未举证已经就***的薪酬申请核定。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13元,由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霍君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