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0822执5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尚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执行人: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桦南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尚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已依法予以查找,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对被执行人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标的818385.58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少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宋士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