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兰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02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春鸢路107号城建顺通花园1号楼1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兰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迎宾路188号金脉华府21号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执行人:金林广,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702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兰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金林广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烟台市兰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金林广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马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