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兰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02执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春鸢路107号城建顺通花园1号楼1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兰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迎宾路188号金脉华府21号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执行人:金林广,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本院在执行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兰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金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702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烟台市兰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金林广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烟台市兰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金林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4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2019年6月11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我院于2019年5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于2019年6月6日过付给申请执行人88900.51元。
3、2019年6月10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2019年6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02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窦伟
人民陪审员周华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马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