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波,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文祎,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兰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烟台市招远市。
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90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兰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烟台市兰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1360元。二、被执行人烟台市兰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16149元。三、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3,减半收取2241.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61.50元,由被执行人烟台市兰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先找被执行人协商一下能否自动履行,故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90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代 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一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