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财保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浩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附**。
法定代表人:李桂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庆玖,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刚,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春鸢路**城建.顺通花园**楼105div>
法定代表人:李金坡,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浩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鲁061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2月1日,申请人烟台市浩顺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浩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浩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贾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