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129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5975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185729****。
法定代表人:向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湘1129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湘1129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后二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