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经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22民初2920号
原告: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兴***盛写字楼1栋8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酿溪镇城市花园会所(酿溪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经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火车南站九十亭社区44#安置地三栋四单元1001号。
负责人:***。
原告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经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