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壹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壹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市西牛镇某某委塆角村民小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881民初95号 原告:广东壹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英德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英德市西牛镇***委塆角村民小组,地址:英德市西牛镇。 负责人:***,男,汉族,住英德市。 被告:英德市西牛镇***塆角经济合作社,地址:英德市西牛镇。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万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壹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砖公司)诉被告英德市西牛镇***委塆角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委塆角村民小组)、英德市西牛镇***塆角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塆角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壹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英德市西牛镇***委塆角村民小组、英德市西牛镇***塆角经济合作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壹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尾款1660000元。[应付(楼房200000元/栋10栋+什物房11000元/间10间)-已付450000元=未付166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尾款的利息(以工程款尾款16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甲方经全体村民和村委会会议决定,将全村建设新农村的建筑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承建。共45栋,全部框架结构建两层,每栋约203㎡,按连体二栋施工合计面积共约406㎡。什物房共45间,每间约20㎡,合计面积约900㎡,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水电工程另计)。工程造价为:1、每平方米人民币980元,每栋约为人民币20万元,连体二栋约为人民币40万元。2、一层(连体)什物房每平方米人民币550元,每间约11000元。”二、第一期(10栋楼房、10间什物房)已竣工,被告不配合竣工验收。被告按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第一期(10栋楼房、10间什物房),已于2019年初竣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进度款450000元。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结算,被告均不予配合。三、被告擅自使用。在没有验收、结算的情况后,被告安排其村民进入该房屋居住,擅自使用。四、被告拖欠工程款。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660000元以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请求。 两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称,一、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是否属于无效合同问题。1.因我村找不出合同原件以核对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是否相符,而该复印件字迹模糊,我村**和村长签名要看过原件才能辨认是否真实,但可确定的是在**签名下的几个名字肯定不是本人签名,不知为何出现在合同上。2.整村屋场全面拆除重建属于村内重大事项,需经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要依法履行相应的民主议定程序。屋场重建是全村决议的,但以何条件和价格招揽承建商,则未经集体民主决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缺乏我村村民民主决议并附上签名,承包方有无私下勾兑暗通交易以损害村民利益,不得而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我方认为均成问题,请法院定夺。3.我村经济合作社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且在2020年才依法登记成立,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本案是否属于适格的被告承担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请法院审查确定。4.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村才发现,建房工程实际土是由壹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弟弟张继挂靠壹砖公司承接的,壹砖公司自始至终没有一个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到场,全是张继及其合作人***操办的,各类施工人员也是东拼西凑临时招用,壹砖公司只不过是在签合同上挂个羊头。合同因包工头挂靠资质承包工程而应认定无效,以被挂靠人壹砖公司提起诉讼亦欠妥,我方申请追加挂靠人张继加入本案诉讼。二、关于施工过程中施工方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1.施工方张继、***空手套白狼,对工程根本没有前期投入,不管是建材、建机还是施工人员,都是利用我村支付的进度款来周转,或者采取赊欠方式来运作,对建筑材料和构配件没有采购上的合格审查,建材来源杂乱,基本都是赊购,质量根本没有保证。他们在采购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和构配件时,不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正规厂家所生产的合格产品,而是采购质次价廉、以次充好甚至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影响混凝土拌和物的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和强度,最终导致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裂缝、蜂窝麻面、露筋等等质量通病,构成严重缺陷还是一般缺陷,有待通过质量鉴定进一步确定。涉案工程是全镇全拆全建的示范性工程,得到镇村两级的重视,建设新农村预期参加美丽乡村评比,争取政府补贴。但因为施工方挂靠经营,不具备应有的财力人力、技术管理,只拿进度款补赊账,长期赊账负债经营,骗一个供货商换一家;拖欠工人工资也是干干停停,工人带情绪施工,工地管理一团糟,不管单项还是整体施工质量都失去管控,导致根本不符合评比条件,首期10栋都不能按时按质完工,村民连正常房屋都得不到,争取政府补贴更成为泡影。2.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人员的选用随意,实施技术和质量管控不过关,专业性远远无法达到保证质量的要求,不按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施工管理人员大多缺乏基本的结构常识,造成施工质量根本没有保障。我村村民代表要求他们纠正,施工人员则反驳说只听老板的,村民无权要求他们怎么做!结果就造成混凝土搅拌不均、墙面涂层偷工减料、房屋外层瓷砖多处面积裂缝且脱落等质量缺陷。经我村现场查看,可见的主要工程质量存在下面几个方面:(1)模板工程:模板轴线偏位、标高不准、支模过程中出现凸肚、缩颈和翘曲,致硷料浇灌振捣时出现漏浆、跑模、模板拆除后出现蜂窝麻面、**、露筋等。(2)钢筋工程:钢筋规格,布筋间距尺寸与设计图纸不符,墙、柱、主筋偏位,楼板及悬挑板上筋下陷,同截面接头过多,绑扎及焊接不符合规范要求,骨架歪斜和基础钢筋倒钩等。更为严重的是,因为现场钢筋不足,竟然到村中旧楼找出废弃十多年的钢筋直接掺杂使用!(3)混凝土工程:水泥标号和用量比例不足,级配不达规范,造成蜂窝麻面、露筋、**、烂根、缺棱掉角、调口变形、缝隙夹渣,裂缝等。(4)砌体工程:砌体灰缝砂浆饱满度不足,竖缝内无砂浆,相互搭接不足,出现错缝、留搓不妥、接搓不严、拉结筋长度、间距、数量不够,造成墙体开裂等。(5)防水工程:外墙渗漏、卫生间厨房渗漏、一楼外墙渗漏、一楼地面返潮、天面渗漏等。(6)装饰装修工程:在抹灰工程、地面工程、门窗工程、饰面砖工程等方面都存在各种问题。(7)公共排水工程:选用管径过小,接口松开,坡度不够,结构不合理,容易沙堵失效等。因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不断出现问题,我村村民也很担心,在支付进度款的同时,多次提醒施工班组要保证房屋施工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但得不到重视和改变。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用料及做工存在质量问题,屡次沟通仍毫无整改维修措施,答辩人湾角组按合同约定支付前期费用45万元后,要求施工方返工整改后由政府部门或组织第三方鉴定公司验收质量后再继续付款。施工方对于返工问题和质量鉴定问题一直回避,直至2019年年底,施工方在仅完成10栋房屋的初步工程,仍留有部分瓷片装修、玻璃窗安装等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就宣称竣工进入验收而撤场离开。三、关于竣工验收争议和协商先行入住问题。面对我村指出工程存在的各种质量问题,施工方不能提供相应的建材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材料,也不能提供单项施工自检资料,连基本的质量证明资料和验收材料都没有,导致我方根本没法正常验收。我村要求施工方先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定和整改,但施工方坚持先要我村支付工程尾款再整改维修。我村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经镇村委会和政府工作人员多方调解,村小组及村民代表多次明确提出要求施工方聘请第三方就行质量鉴定和维修整改,村委、司法所、政府部门也多次督促施工方聘请第三方鉴定,但施工方置之不理坚持要先付款再处理,要先返工整改就没得谈。由于多户村民旧泥砖房被拆,一直搭棚或借房居住生活,双方争执又相持不下,经过双方协商,施工方同意让几户村民先行入住。因房屋渗水、漏水、主体墙体多出裂缝等情况,入住村民以自行多次要求返工未果,只好自费找人维修,但仍无法解决,因房屋安全问题日夜担惊受怕。因涉案10栋房屋并未完全竣工达到提交验收的程度,且因房屋主体质量问题导致的裂缝、渗水、漏水、二楼楼面及钢筋用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需要进行的涉案工程量、房屋质量问题以及房屋质量问题的维修报价应从涉案工程的价款扣减问题,需要法院依法进行现场勘查,并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才能查清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验收条件和国家建设工程方面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单方面提起的工程量造价不予认可。四、关于利息计算问题。涉案10栋房屋,由于答辩人的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需要鉴定、返修等问题,导致工程价款无法最终结算。答辩人认为,涉案工程款应以双方厘清实际工程量造价及完成维修、返修合格后,才能确定答辩人应付工程款问题及利息计算的起点时间。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及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否真实有效问题,需要追加实际施工人张继为第三人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答辩人经济合作社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被答辩人及实际施工人未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且因被答辩人过错造成涉案房屋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答辩人村小组应承担本案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以及修复造价鉴定的费用以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之规定,答辩人在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应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扣减己支付的工程款及维修、返工等修复费用,并由施工方承担相关的鉴定费用。以上事实**和答辩意见,请法院审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原告壹砖公司(乙方)被告***委塆角村民小组(甲方)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甲方经全体村民和村委会会议决定,将全村建设新农村的建筑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承建。共45栋,全部框架结构建两层,每栋约203㎡,按连体二栋施工合计面积共约406㎡。什物房共45间,每间约20㎡,合计面积约900㎡,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水电工程另计)。工程造价为:1、每平方米人民币980元,每栋约为人民币20万元,连体二栋约为人民币40万元。2、一层(连体)什物房每平方米人民币550元,每间约11000元。”三、甲方责任。第六条、工程竣工合格验收结算至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付至单项工程总造价97%,留下3%保修期满后付清......。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完成了第一期(10栋楼房、10间什物房)的工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进度款450000元。第一期工程完成后,被告认为原告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再要求原告继续做第二期工程,对原告已完成第一期的工程也不予配合原告竣工验收、结算,也没有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欠155000元工程款未付。 经本院组织双方到现场勘验部分楼房墙体出现裂缝、蜂窝麻面、露筋等质量通病,个别楼层有渗水等质量问题。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同意将工程有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要求被告先给1050000元工程款,留下500000元工程款待修复后再给付,但被告不同意,坚持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本院组织双方摇珠选定了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鉴定,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受理了本院的委托鉴定,并出具回复函,要求申请人7个工作日内交纳鉴定费150000元,经本院书面通知被告预交鉴定费,但被告至今仍未交纳。另查明,至2021年止已有九户入住,仍有一户被告至今未交付锁匙给业主入住。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委塆角村民小组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及技术规范施工对全部工程完工,同时将工程结果交付被告,现已有九户实际居住。但被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依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原告已完成工程,工程总款为2000000元,被告已支付450000元,仍欠1550000元未付。被告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工程款,但被告对于申请质量鉴定后又不预交鉴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被告已实际居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合同“工程总造价97%,留下3%保修期满后支付”的规定,因此应扣除60000元(200万元×3%=60000元)质量保证金。另原告仍有一户没有交付业主使用居住。原被告均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涉案房屋确认已完工,但可能存在一定质量问题,根据公平原则,本案中本院酌定暂扣除100000元工程款作为该房屋的质量保证金,待该房屋交付使用居住后原告可另行要求被告所欠该款项。因此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1340000元(1550000元-160000元=1340000元。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委塆角村民小组和***塆角合作社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因***委塆角村民小组和***塆角合作社是二个不同的主体。涉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原告与被告***委塆角村民小组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原则,涉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由被告***委塆角村民小组承担,因此原告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英德市西牛镇***委塆角村民小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壹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4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1340000元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5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壹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740元,保全费5000元,共24740元,由被告英德市西牛镇***委塆角村民小组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474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2474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474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罗 盼 书 记 员 *** 附: 一、**提示:若对判决书无异议,原、被告可在判决书生效后自行联系给付事宜,也可将款项及诉讼费均汇入以下法院账号: 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 账号:×××04 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光明路支行 请在汇款单的备注栏注明案件案号,否则,无法入账。 二、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已被修改 施行日期2017.07.01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