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6397号
原告:重庆友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石新路33号渝州新城2-6、8、9幢负二层B0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33115D。
法定代表人:胡良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晟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梯道12号附1号2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B32209。
法定代表人:秦俊峰,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友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晟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友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友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友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9.64元,由原告重庆友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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