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3民初3921号
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村街道和政东街163号1单元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家福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崔家崖社区打柴坪牟家大山山根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家福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2019年10月11日,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