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贺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民终9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上诉人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2民初16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述称双方已庭外和解,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望准许。 本院认为,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诉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元退回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