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茂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宇航风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民一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宇航风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茂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瑞祥大街北弘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路同美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上诉人保定市宇航风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定市宇航风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保定市茂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