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茂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保定市宇航风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保定市茂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民抗40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市宇航风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市茂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瑞祥大街北弘小区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99号华康大厦A1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保定市宇航风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保定市茂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7]1300000006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