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纳斯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博纳斯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5民初108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被告博纳斯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5号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博纳斯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