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名流泵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申请人山东名流泵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保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名流泵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名流泵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0)鲁1002执保35号执行裁定书,按原告申请保全标的额**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保全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鲁1002执保3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