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名流泵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名流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名流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0】第584-2号仲裁裁决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该案正在审理中,故本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一款第(1)**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