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02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名流泵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周本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名流泵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0]第584-4号仲裁裁决书一案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山东名流泵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依法扣划执行款**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元后,余款**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0]第584-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