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811执保3283号
申请人:济宁仁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许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与太原路交叉处永泰大厦11号楼0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349114537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街区吉盛小区4-28栋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555283649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济宁仁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名下有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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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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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