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202号
申请人:***,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4-28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