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987号
原告: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4-28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苏宁易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号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苏宁易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