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3执84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455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35万元,本院依法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5150元,其中收取执行费5150元,执行案款350000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本次申请执行的350000元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