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力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2民初6131号 原告: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小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令娟,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力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3号楼28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力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令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力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45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返工造成的损失33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0日原告通过网上找到被告,口头约定对于位于沙子口92267部队体育场升级维护塑胶跑道工程进行施工,体育场土质跑道占地面积约为4314平方米,每平方米135元,工期一个月,总价款为54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后,被告于2020年12月底开始施工,2021年1月底开始画线。画线结束后92267部队对施工质量提出了异议,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要求被告立即派人来进行整改,被告于2021年3月23日派了一名工人过来进行整改,由于施工面积太大,该工人一人无法整改并于3月25日没有打招呼的情况下,自己偷偷地跑了。2021年3月29日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显示:现场存在大面积没有固化,强度不满足使用要求,并责令全部返工处理。原告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继续派人前来返工整改,被告无动于衷。无奈之下,原告只好与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重新施工。与此同时,为了顺利进行重新施工,原告又征用了挖掘机、铲车以及人工,对被告施工的面积进行了铲除,并将垃圾外运出去,为此,原告共支出33700元。被告不能提供合格塑胶跑道,而且拒绝返工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退还原告先行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原告2020年12月15日转账给被告工程款17万、2020年12月26日及2021年1月4日分别向被告转账10万元,2020年12月5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转账5万元,2021年2月10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转账3万元,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45万工程款。被告收到原告工程款后,为原告出具22万元的发票。 原告另提交工程质量事故报告1份(记载时间为2021年3月)、收据1张,欲证明被告施工的塑胶跑道经中资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驻92330部队监理部检测存在工程大面积没有固化、强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要求全部返工处理。被告施工不合格,原告组织返工支付挖掘机、铲车、垃圾清运及人工花费共计337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就92267部队体育场升级维护塑胶跑道工程进行了口头约定,由被告进行施工,并就施工面积、单价、工期等作出约定,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曾就上述事项及违约责任等问题达成合意,即使原告提交的有关付款的证据为真,亦无法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就上述工程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具体约定内容。因此,本案中原告主张因施工质量问题被告应返还工程款、赔偿损失,缺少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山东力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56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董 伟 人民陪审员  李长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