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3民初1256号
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赣州通达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新区嘉福尚江尊品(一期)2#、3#楼2幢3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赣州通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元,退回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