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

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3民初242号 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57612791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相应支付货款义务,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