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

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天鸿油漆涂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6162号 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57612791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天鸿油漆涂料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南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0908719N。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