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6162号
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57612791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天鸿油漆涂料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南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0908719N。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余松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